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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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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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高法院|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8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48次举报
2017-09-02

8.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

——《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诉讼时效|自然债务

案情简介:2002年,实业公司厂房和设备被法院依银行申请拍卖,食品公司竞拍取得厂房,但银行享有抵押权的设备因流拍而一直搁置。2005年,法院裁定将该设备以评估值420万余元抵债给银行。同年年底,食品公司将该设备作价80万元售卖他人以抵租金。2006年,银行起诉食品公司要求赔偿,食品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偿还自竞拍之日起的设备占用其厂房的租金,银行认为该租金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未取得银行授权或征得其同意,私自将诉争设备变卖他人,侵害了银行对该设备享有的所有权,构成侵权,食品公司应按诉争设备变现参考价格赔偿银行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诉争设备自食品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直至被食品公司处置前一直占用该厂房,食品公司有权获得相当于厂房租金的场地占用费的补偿。因食品公司针对厂房占用费提起的反诉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该诉请应不予支持。但鉴于本诉中食品公司对银行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食品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之后,判决食品公司赔偿银行损失32万余元。

实务要点:《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只要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已届清偿期,且不属于依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均可列入允许行使抵销权的债务范围,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案例索引:福建福州中院(2007)榕民初字第575号“某银行与某食品公司借款纠纷案”,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黄勤武,福建福州中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案件解析》(201003/43:197);另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黄勤武),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04:32

文\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