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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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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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高法院|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5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12次举报
2017-09-01

5.债权人有权依合同约定放弃留置权选择行使抵押权

——债权人依约选择放弃留置货物而行使抵押担保权,担保人对该选择权约定明知或应知的,不免除其担保责任承担。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留置权放弃|损失扩大

案情简介:2008年,开发公司为实业公司履行与贸易公司所签代理进口协议提供抵押担保,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实业公司违约时“贸易公司可留置相关单据,自行处置货物,亦可选择行使担保权利,拍卖、变卖或受让质押或抵押物”。嗣后开发公司以贸易公司放弃留置货物权利导致损失扩大为由,主张免除其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①案涉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实业公司违约时贸易公司可留置相关单据,自行处置货物,亦可选择行使担保权利,拍卖、变卖或受让质押或抵押物,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②案涉抵押担保合同明确对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因履行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对该合同上述内容应系明知,开发公司在发生实业公司不能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选择抵押担保关系,请求实现抵押权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关于贸易公司放弃留置货物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的主张不成立。

实务要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对债务人货物行使留置权,也可对第三人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对此约定明知或应知的,债权人放弃留置货物,而选择行使抵押担保权,担保人关于债权人放弃留置货物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的主张不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64号“某实业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见《违约金约定偏高的,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北京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晓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宏伟),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2013:188

文\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