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行政裁决而直接起诉,或当事人诉请对未经审批建造的建筑物确认物权的,法院均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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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2年,刘某在其受让詹某的宅基地上,与陈某合建房屋。2005年,刘某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未经审批扩建。2012年,当地政府撤销前述土地使用证。2013年,陈某诉请确认詹某生前向其转让土地使用权有效,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部分系陈某所建。
法院认为:①陈某诉请确认詹某生前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有效,实质上是在主张诉争土地使用权。该诉争土地使用权原系宅基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向詹某受让了该土地使用权,导致本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陈某该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②陈某第二项诉请系确认占有、使用权,并请求物权保护。物权保护基础是享有物权,因诉争建筑物未经审批建造,未取得合法物权,使陈某失去请求基础,对该项起诉,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故裁定驳回陈某起诉。
实务要点: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人民政府行政裁决而直接起诉,或者当事人请求确认对未经审批建造、未取得合法物权的建筑物确认享有物权的,法院均不应受理。
案例索引:福建龙岩中院(2014)岩民终字第726号“陈山杰与刘庆华、贺尔卢财产权属纠纷案”,见《农村宅基地流转与违章建筑有限权利保护》(陈立峰、叶文炳),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104)。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