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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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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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数份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处理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932次举报
2017-08-21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且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各自效力。

标签:证据规则|优势证据|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2013年,汪某弥留之际,就其债权债务分配方案,其父母与妻张某签字确认,其中关于房屋、车位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张某诉请确认房屋、车位归其所有,并提交了2012年汪某与张某签署的约定书,该约定书载明房屋、车位买受人系汪某,实际为张某出资,产权归张某所有。就该约定书上汪某签字真伪的笔迹鉴定,存在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

法院认为:①对约定书中签名是否系汪某本人签名存在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故不应简单地以某一份鉴定结论作为直接定案依据,对两份笔迹鉴定的鉴定结论均不予采信。虽经鉴定,该约定书中汪某指印系其本人指印,但因汪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有在多种情况下取得汪某指纹的可能性,故不能简单以指纹具有唯一性,即认定该约定书内容系王某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应结合双方证据综合认定。②就涉案房屋和车位资金来源情况,张某称其婚前通过现金方式多次出借给汪某,但却未要求其出具借条,此说法与生活常理不符,且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具有相应经济能力和资金来源情况。③约定书与嗣后所签汪某债权债务分配方案内容矛盾,对此,张某亦无合理解释,故债权债务分配方案内容更为真实可信。张某依约定书主张案涉房屋及车位归其所有,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请。

实务要点: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根据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即法官在判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盖然性大小基础上决定说服力强的、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可成立。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2015)成民终字第619号“张卉与汪自才、陈玉霞、汪孟财产权属纠纷案”,见《证据优势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王冬、陆春燕),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76)。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