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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合作经营合同解除,不影响此前所签买卖合同效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67次举报

——在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标签:合同解除|解除后果|出租车经营合同|继续性合同

案情简介:2010年,曹某与高某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曹某支付12.5万元以高某名义购买出租车,高某负责车辆审验、办理客运经营使用权手续及延续申请手续,曹某每月支付高某3500元。2013年,曹某起诉高某,要求解除合作经营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燃油补贴款、购车款,并赔偿停运损失。诉讼中,高某同意解除合作经营合同,但不同意解除车辆买卖关系

法院认为:①双方所签合作经营合同内容表明,双方系以出租车辆营运价值为合同目的的合作经营,而非租赁关系。即双方共同对客运经营使用权合作经营,并约定了营运收益分配方式,曹某从每月营运收益中提取3500元给付高某。双方并无任何租赁约定,故曹某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②曹某支付了购车款,高某亦交付了车辆,双方对合同中关于车辆买卖约定已履行完毕。虽在高某同意解除合同前,曹某已单方中止营运案涉出租车,且拒绝收回车辆,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归曹某所有,故曹某要求高某退还购车款的诉请,违反双方约定,且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判决解除双方所签合作经营合同,高某退还曹某押金及燃油补贴款,驳回曹某要求高某退还购车款、赔偿停运损失诉请。

实务要点:当事人所签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案例索引:新疆乌鲁木齐中院(2014)乌中民申字第57号“曹某与高某合同纠纷案”,见《合同解除前的债权债务有溯及力》(柳榕),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73)。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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