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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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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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03次举报
2017-08-21

——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标签:拆迁安置|安置资格|赠与合同

案情简介:2014年,韩某将其房屋赠与孙子张某。随后该房被征收,获得补偿款及安置房选购资格。2015年,韩某以其生活困难为由,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认为:①赠与合同有效。涉案房屋在赠与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中属于韩某份额已转化为定向安置房和部分补偿款,其中部分补偿款尚未交付张某,故该部分款项未实现物权转移,韩某要求撤销对该部分财产的赠与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②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载明了被征收人将获得补偿安置利益包括补偿款和安置房选购资格,同时明确了张某所选安置房屋具体位置。此外,基于协议赠与合意,该房屋相对应的合同载明价款已完成支付,故应认定张某已完成安置房选房行为,韩某所赠与的安置房选购资格的财产性权利已完成权利转移。③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韩某除定向安置房外另享有数十万元补偿款,且其本人还有退休金,故赠与行为并未直接导致韩某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对其主张赠与导致其生活困难的意见,不予采信。判决撤销韩某就其所有房屋被征收所得补偿款对张某的赠与。

实务要点:基于房屋征收获得的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6146号“韩某与张某赠与纠纷案”,见《征收安置利益赠与的交付认定》(史智军),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71)。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