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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31次举报

——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标签:拆迁安置|安置资格|赠与合同

案情简介:2014年,韩某将其房屋赠与孙子张某。随后该房被征收,获得补偿款及安置房选购资格。2015年,韩某以其生活困难为由,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认为:①赠与合同有效。涉案房屋在赠与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中属于韩某份额已转化为定向安置房和部分补偿款,其中部分补偿款尚未交付张某,故该部分款项未实现物权转移,韩某要求撤销对该部分财产的赠与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②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载明了被征收人将获得补偿安置利益包括补偿款和安置房选购资格,同时明确了张某所选安置房屋具体位置。此外,基于协议赠与合意,该房屋相对应的合同载明价款已完成支付,故应认定张某已完成安置房选房行为,韩某所赠与的安置房选购资格的财产性权利已完成权利转移。③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韩某除定向安置房外另享有数十万元补偿款,且其本人还有退休金,故赠与行为并未直接导致韩某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对其主张赠与导致其生活困难的意见,不予采信。判决撤销韩某就其所有房屋被征收所得补偿款对张某的赠与。

实务要点:基于房屋征收获得的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6146号“韩某与张某赠与纠纷案”,见《征收安置利益赠与的交付认定》(史智军),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71)。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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