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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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072次举报
2017-08-21

——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标签:物业纠纷|车位|租赁车位|固定车位

案情简介:2013年,徐某以其小区固定车位被缪某占用为由起诉。徐某提交了其2005年至2012年固定车位租金交费凭证,缪某提交了2012年年度地面租赁费缴纳凭证。物业管理合同约定:“2010年4月1日前所有事项按原合同条款执行”,“需使用车位用户,应到客服中心办理使用手续”。

法院认为:①依《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系争车位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经物业公司对外出租,其租金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双方当事人虽均通过物业公司租赁车位并支付相应费用,但对租赁车位管理,应从小区秩序和谐稳定、业主生活安定便利等要求出发,遵循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及物业管理单位的规范要求。②缪某既否认系争车位为固定车位,又认为该车位应由其租赁停放车辆,两项答辩意见相互矛盾。物业管理合同虽未区分车位固定或临时性质,但明确约定2010年4月1日前所有事项按原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同时合同还反映出车位管理应遵循客服中心要求。现经物业公司确认,徐某为系争车位承租人,其于2010年4月1日前已租赁该车位,而缪某未证明其系该车位承租人,故法院结合双方实际租赁情况,确认徐某系诉争车位承租人,判决缪某向徐某返还车位。

实务要点:小区业主因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产生纠纷,应充分遵循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及物业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等规范,衡量各方利益,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精神来处理。

案例索引:上海闵行区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418号“徐某与缪某侵权纠纷案”,见《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纠纷权属界定》(殷雪、龚漾),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68)。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