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标签:借款合同|债务承担|并存式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2011年,张某向叶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马某所欠叶某收购款134万余元。2012年,叶某诉请张某、马某共同清偿。
法院认为:①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叶某出具还款承诺,称自愿承担马某涉案债务。该意思表示应视为张某个人所作承诺,该法律行为符合第三方债务加入特征,并非属《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未向当事人作出任何承诺的第三人。②叶某取得张某还款承诺书后,并无任何免除原债务人马某所负债务意思表示,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加入。故张某还款承诺应按并存式债务加入处理,叶某有权要求马某与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应属债务加入,在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41号“叶远滨与马家红等债务纠纷案”,见《第三人承诺还款的法律性质》(廖敏敏),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36)。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