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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58次举报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标签:借款合同|债务承担|免责式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2009年,就章子所欠蔡某14万余元,章父向蔡某书面承诺“在2010年5月底前全部还清”。章子次日知晓该事实。2010年5月30日,章父与蔡某协商减免部分债务未果,蔡某起诉章父清偿债务。

法院认为:①章子庭审自认,其对章父作出承诺书事实,次日即得知。章父、章子应知作出该承诺书法律后果,且章子本人系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如未向蔡某借款,按常理,章子知晓其父出具还款承诺书后,理应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应及时向蔡某追回承诺书或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但直至蔡某起诉,章子、章父均未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在蔡某向章父要求履行承诺时,章父当时愿意支付部分进行和解。结合相关证人证言,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对原债务存在事实,应予确认。②章父承诺书,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免责债务承担形式。章父承诺为债务人章子还款,债权人亦予同意,章父已成为新的债务人,由其直接向债权人蔡某承担债务。章父未按期履行债务,蔡某请求其清偿债务,依法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债务承担。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由其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案例索引:浙江湖州中院(2011)浙湖商终字第29号“蔡隽与章建平债务纠纷案”,见《第三人承诺未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法律后果》(林晨、林恩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32)。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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