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转载: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裁判规则10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56次举报

  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起诉,是否重复诉讼

  ——同一争议事实,当事人以不同法律关系起诉,诉讼主体、请求相同,但诉讼标的不同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标签:诉讼程序|重复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标的

  问题提出: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的,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处理意见:①《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司法实践中,对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把握,一般应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三个方面予以判定。即前诉与后诉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三方面存在一致,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②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的,前诉与后诉虽在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方面存在一致性,但所涉诉讼标的不同的,后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