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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裁判规则9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49次举报

当事人就一审或二审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当事人就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审查。

标签:诉讼程序|再审启动|申请再审

案情简介:2013年,建筑公司因其与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2014年,建筑公司以其从供货商处找到施工图纸、发现新证据为由,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一审或二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在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当事人无权再次申请再审,只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②本案中,建筑公司已于2013年提出再审申请并被驳回,故其2014年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法应予裁定终结审查。

实务要点: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只能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即当事人就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审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38号“某建筑公司(宝坤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广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程新文、关丽、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4/60:139)。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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