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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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裁判规则6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21次举报

6.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不得起诉发包人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的,不得再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为依据起诉发包人。

标签: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诉讼程序|仲裁

案情简介:2014年,建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工程公司主张工程款,并以发包人铁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工程公司以其与建筑公司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司法解释第1款确立了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一般规则,即实际施工人可依法起诉与其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第2款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例外救济,即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②本案中,建筑公司主张工程价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其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管辖权。建筑公司将铁路公司、工程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违背了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通过仲裁处理双方争议的约定,亦违反了《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规定,故裁定驳回建筑公司起诉。

实务要点: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不得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为据起诉发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91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不能起诉发包人——甘肃杰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汪治平,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汪治平,代理审判员王毓莹、赵风暴),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404/60:190)。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