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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抵押权物上代位裁判规则3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57次举报

3.抵押权人可就抵押土地被征用所获补偿金优先受偿

——在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土地被征用情况下,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已被征用部分取得的征用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

标签:抵押|物上代位|土地征用|征用补偿金|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1997年,园艺场以70万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工贸公司向银行的贷款4200万余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间内,该土地被政府征用共计1500余亩,征地补偿金额共计1600万余元。

法院认为:园艺场抵押土地已部分被征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故银行可就园艺场抵押财产已被征用部分取得的征用补偿金优先受偿,园艺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工贸公司追偿。

实务要点:在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土地征用补偿金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25号“某银行与某园艺场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邕江支行与南宁市朝阳园艺场等欠款担保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姜伟,代理审判员钱晓晨、杨征宇),载《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裁判文书选登》(200302/4:250)

/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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