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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最高法院|2015年民事审判裁判规则13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73次举报

13.授权委托书虽表述概括,但能解释授权人真实意思

——授权委托书虽措辞用语概括,但结合具体情况,能解释授权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以此为据,判断代理是否有效。

标签:合同解释|授权委托书|无权代理

案情简介2013年,余某意外卒于王某工地,远在异乡老母孙某委托同村郭某解决余某“意外死亡等事宜”2014年,郭某持上述委托书与王某签订16.5万元的赔偿协议。嗣后,孙某以郭某超越代理权限为由诉请确认赔偿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①公民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查明事实,孙某系耄耋老人,行动不便,异乡路遥,故出具书面委托书,授权郭某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余某意外死亡等相关事宜。该委托书虽措辞用语概括,但详细载明了相关人员身份、关系、住址等细节情况,系合理谨慎之行为,符合一般理性正常人合理表达习惯方式,亦与社会通常认知水平一致,不应以法律专业标准苛求。结合当时事发情势,能够反映出孙某授权郭某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郭某签订协议、处理赔偿事宜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孙某承担。②即使郭某行为存在超越代理权限情形,鉴于郭某与孙某、余某近亲属关系,且持有书面委托,王某有充分理由相信郭某有完全代理权,结合郭某接受部分赔偿款事实,亦可认为郭某签署协议之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效果亦应归孙某享受,故判决驳回孙某诉请。

实务要点:授权委托书虽措辞用语概括,但详细载明了相关人员身份、关系、住址等细节情况,系合理谨慎之行为,不应以法律专业标准苛求,结合当时事发情势,能解释授权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以此为据,判断代理是否有效。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8061号“孙某与王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见《有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认定——孙银享与王振林、郭明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王忠,北京三中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案件解析》(201501/61:267)。

/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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