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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最高法院|2015年民事审判裁判规则12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89次举报

12.燃气热水器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经营者应赔偿

——燃气热水器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认定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及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标签:产品责任|产品缺陷|燃气热水器

案情简介2013年,詹某从胡某开办的商行购买电器公司生产的烟道式热水器,胡某指派不具备安装资格的人员安装时,未安装烟道,最终导致詹某一家四口轮流洗澡时伤亡事故发生。经鉴定,安装不合规范系主要原因,配套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存在质量问题,亦系事故原因之一。詹某一家遂将调压器生产厂家阀门公司、热水器厂家电器公司及经营者胡某一并起诉,索赔80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原国家轻工业局、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早在1999年即发布《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规定从200051日起禁止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本案电器公司提供的热水器虽设计了烟道口,但未向用户提供与产品配套的排烟管道,事实上是将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推向消费者,是以不足保障实效的指示说明为免责条件,向消费者销售一台名为烟道式热水器,实质上危险程度与国家明令禁止的直排式热水器相当的产品。依《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故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设计、生产、装配、销售环节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相应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②电器公司作为涉案热水器生产者,在产品投入销售时未配备必要的排烟管道,亦未跟踪服务以保障产品的正确安装,以致无法保证消费者在使用热水器过程中的安全,亦不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CJJ121999)及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标准,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作为涉案热水器销售者,指派不具备安装资格亦未经过技术培训的人员进行燃气具安装,其安装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电器公司、胡某在7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本案配套使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存在质量问题,系引起事故原因之一,阀门公司作为生产商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0%)。原告一方使用燃气设施时未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20%责任。

实务要点:产品虽经质检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但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认定存在产品缺陷。产品缺陷应包括产品设计、制造、装配及说明指示,产品安装存在缺陷的亦应属于产品缺陷。

案例索引:浙江衢州中院(2014)浙衢民终字第519号“秦某等与胡某等产品责任纠纷案”,见《燃气热水器产品缺陷的扩张认定——覃育娟、詹向前、詹鑫诉胡金江、中山市奇田电器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方帅,浙江衢州中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案件解析》(201501/61:256)。

/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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