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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最高法院|2015年民事审判裁判规则11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53次举报

11.建设部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等级规定,属管理性规范

——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系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

标签:工程款|鉴定|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案情简介2007年,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致诉。开发公司二审中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作出机构系乙级资质,本案工程造价系5000万元以上,故鉴定结论依规定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造价咨询业务。”第38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但该规定系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且开发公司一审中并未提出鉴定资质不合格主张,故应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依据。②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亦对双方当事人所提异议予以解答,故鉴定程序合法。关于质量问题,一审时,法院曾征求开发公司意见,对于工程质量与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开发公司不同意对此进行鉴定且未缴纳鉴定费用,故鉴定机构未对工程质量与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之处,鉴定结论可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实务要点: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系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否定鉴定结论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依据的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72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张进先,审判员吴晓芳,代理审判员王毓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501/61:231)。

/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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