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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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01次举报

案例四

被告人王思琦虐待案

【基本案情】

20106月,被告人王思琦与丈夫廖某1离异并获得女儿廖某2(被害人,20071月出生)的抚养权,后王思琦将廖某2带至上海生活。20146月至20154月,王思琦在家全职照顾女儿廖某2学习、生活。其间,王思琦以廖某2撒谎、学习不用功等为由,多次采用用手打、拧,用牙咬,用脚踩,用拖鞋、绳子、电线抽,让其冬天赤裸躺在厨房地板上,将其头塞进马桶,让其长时间练劈叉等方式进行殴打、体罚,致廖某2躯干和四肢软组织大面积挫伤。虽经学校老师、邻居多次劝说,王思琦仍置若罔闻。经鉴定,廖某2的伤情已经构成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思琦以教育女儿廖某2为由,长期对尚未成年的廖某2实施家庭暴力,致廖某2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鉴于王思琦案发后确有悔改表现,并表示愿意接受心理干预、不再以任何形式伤害孩子,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其孩子及社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思琦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思琦于缓刑考验期起六个月内,未经法定代理人廖某1同意,禁止接触未成年被害人廖某2及其法定代理人廖某1。宣判后,王思琦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母亲虐待亲生女儿致重伤被判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思琦身为单亲母亲,独自抚养孩子,承受较大的家庭和社会压力,其爱子之心可鉴,望女成才之愿迫切,但采取暴力手段教育孩子,并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远远超越正常家庭教育的界限,属于家庭暴力。这不仅不能使孩子健康成长,反而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实践中,监护人侵害其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未成年人不敢或无法报警,难以被发现。有的即使被发现,因认为这是父母管教子女,属于家务事,一般也很少有人过问,以致此类案件有时难以得到妥善处理。长此以往,导致一些家庭暴力持续发生并不断升级。20163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确立了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发现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后有强制报告的义务。本案即是被害人的老师发现被害人身上多处伤痕后,学校报警,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得以使本案进入司法程序。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长关爱,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爱和法律的强有力保障。本案中,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及时向被害人伸出了援助之手,使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