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转载:最高法院|担保效力裁判规则十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27次举报

14.担保人明知合同效力重大瑕疵仍担保的,不能免责

——担保人未对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在明知合同效力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提供担保,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标签:保证|担保效力|重大瑕疵

案情简介:1996年,外贸公司与报社器材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1998年,报社为器材公司委托外贸公司代为进口所欠各项费用2600万余元的还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报社以代理进口协议系外贸公司与器材公司利用虚假进口合同骗汇应无效为由,主张免除其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报社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并未对代理进口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就出具了担保。其在明知合同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出具担保的行为应为有效

实务要点:担保人明知合同效力有重大瑕疵,仍提供担保,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见《汕头日报社与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汕头日报新闻器材总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案——担保人明知合同效力有重大瑕疵,仍提供担保,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陈佳、何抒),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401/13:78)。

第99期天同码专栏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