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转载:最高法院|特殊担保主体的责任认定10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79次举报

10.财政局未经批准,为国际商业贷款担保,应为无效

——企业间名为合作实为国际商业贷款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政府机关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标签:保证|担保主体|涉外担保|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国家机关

案情简介:1995年6月,技术公司与新加坡人杨某就娱乐城装修与经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杨某投入1000万元,不参与经营和管理,技术公司分期偿还资金。银行和财政局分别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法院认为:①案涉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应为无效。②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知道或应知道主合同无效而提供担保;财政局作为国家机关依法不应为企业提供担保,且应知道境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须经批准,但仍为无效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实务要点:企业之间名为合作实为国际商业贷款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应对主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财政局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泰兴市财政局与杨家德、中国江苏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泰兴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泰兴市支行借贷纠纷上诉案——名为合作实为国际商业贷款纠纷的处理》(于晓白),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102/6:230)。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