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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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高法院有关合同纠纷指导案例裁判规则14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34次举报

金融债权依政策核销,主债务及从债务不当然免除

——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依政策核销后,金融机构债权并不当然消灭,主债务及从债务责任亦不当然免除。

标签:不良债权|债务核销|保证债务

案情简介2012年,受让银行对机械厂不良债权的资产公司起诉保证人房产公司。房产公司以机械厂系政策性关闭破产,根据国务院在政策性关闭破产案件中金融债权处置相关文件规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可依政策层报核销,核销后金融机构的债权归于消灭,则从债务消灭,担保人免责。

法院认为:①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相关政策性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前者规定“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后一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继续催收”。②根据上述两文件精神,担保人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实务要点: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依据政策核销后,金融机构的债权并不当然消灭,主债务及从债务责任亦不当然免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7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开发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见《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依据政策核销后,金融机构的债权并不当然消灭,主债务及从债务责任亦不当然免除——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宫邦友,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765)。

/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