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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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特殊抵押财产裁判指导规则十二‖天同码39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19次举报

12.抵押人可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设定抵押权

——抵押人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设定抵押借款,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标签抵押—抵押财产—预售期房

案情简介19957月,房产公司预售实业公司正在建设的房产19967月,实业公司提供了该房预售合同、定金收据等材料,向银行抵押贷款并办理了登记手续。1997年,实业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终止协议

法院认为:实业公司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抵押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实业公司提供的用于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所依据的预售合同、收据等材料虽非房屋权属证书,但上述合同文件等材料内容足以证明实业公司不仅对预售合同标的物拥有物权期待权,而且还拥有完全的处置权,符合抵押担保的有效条件。房产公司收回上述材料的行为发生在抵押合同签订之后,未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属于恶意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不能据此否定抵押合同效力,判决确认银行就抵押物可以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抵押人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设定抵押借款应为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房产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见《上海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东三峡经济发展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抵押合同纠纷案——预售期房设定〈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张雅芬,最高人民法院),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204/12305)。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