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涉港借款抵押主从合同可以分别约定适用不同法律
——涉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当事人选择主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争议分别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国内地法律的约定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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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8年,广东酒店以其土地和房产为注册在香港的置业公司向香港银行的授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置业公司与香港银行在授信函中约定贷款文件适用香港法律,抵押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
法院认为:本案置业公司系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可参照适用该规定。故涉港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选择合同争议适用法律。本案当事人在银行授信函中明确约定贷款文件适用香港法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就本案担保合同纠纷而言,当事人约定土地和房产抵押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故原审法院关于涉案抵押担保部分纠纷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处理亦为正确。
实务要点:涉港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选择主合同争议适用香港法律,而就土地和房产抵押担保合同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的约定应为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12号“某银行与某酒店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国蓉、审判员任雪峰、宋建立),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406/212:16)。
解读:香港金融贷款利率管理不同于内地规定,但以内地房地产为涉外借款抵押,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域即中国内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