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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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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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以假借据表明不免息,特殊情况下,保留真意有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78次举报

——债权人以变造假借据并退还债务人行为表明其并未免除借款利息的,在债务人随即知晓情况下,该保留真意有效。


标签: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真意保留|利息


案情简介:2011年,王某向刘某借款6000万元,约定月利率3%。2012年,在王某拖欠还款,并称免息可优先偿债情况下,刘某假装答应,后以变造借据归还王某。随即,刘某收到本金后,告知王某借据系变造,因要求王某重新算账未果,遂诉请利息。


法院认为:①刘某退还借据系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意即债权人将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条等凭证返还给债务人,视为债权人已收到债务人返还借款本息,意味着双方借款合同至此已履行完毕。本案刘某退还假借据行为,表面上系同意债务人还本不付息条件,事实上因王某收回借据系假的,并不能产生债务履行完毕的法律效力,同时亦表明刘某真意保留,即不放弃利息,只接受还款。履行行为表明双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不产生合同变更法律效果。②刘某行为表面上以欺骗方式要回借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属于债权人为要回借款的无奈之举,系为实现合法权益的不得以行为。在王某对外欠款很多情况下,如不接受王某条件,债权人很可能无法要回欠款,债权无法实现。在其意思表示有瑕疵情况下,退还假借据并不产生债务人所期望的合同已履行完毕的法律效力。真借据在手的债权人仍可依借据主张权利,判决王某支付刘某约定利息。


实务要点:债权人追索债权,债务人以免息为条件,债权人为讨要借款变造假借据退还债务人,债权人行为构成真意保留,一般情况下保留真意不受保护,但债务人随即知道债权人真意保留的,则保留真意有效,债权人利息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陕西高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52号“刘某与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刘引孝与王爱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人真意保留为债务人知悉的判定》(魏西霞),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4/94:105)。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