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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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特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六|天同码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29次举报

06 . 有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代驾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

代驾公司指派代驾员驾驶车辆肇事,被代驾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与代驾员形成雇佣关系的代驾公司承担雇主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代驾雇佣关系

案情简介:2013年,实业公司员工潘某酒后通过代驾公司找来的代驾驾驶过程中肇事,致骑电瓶车的陶某10级伤残。交警认定赵某全责。

法院认为:①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机动车所有人实业公司,其员工通过委托代驾服务协议将机动车实际使用权转移给赵某,其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仅在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现陶某无证据证明实业公司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其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不予支持。②赵某系收到代驾公司短信通知,要求其完成代驾服务,且通过代驾服务确认单可认定,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系由实业公司与代驾公司签订,赵某并非协议当事人,故赵某代驾行为系接受代驾公司指令为履行协议所作特定行为。从赵某与代驾公司约定看,赵某系经代驾公司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在其代驾服务过程中,必须接受代驾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并需穿着公司统一的制服及胸卡,故赵某在工作时间内接受代驾公司管理。另外,赵某根据代驾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对于代驾费用赵某并无议价权,其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从雇佣关系特征看,雇佣关系是当事人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内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劳动且接受另一方当事人安排指挥,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本质特征在于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的一定管理,并向其提供劳务以获取报酬。本案赵某与代驾公司之间符合雇佣关系一般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属雇佣关系。赵某事发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属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之外的3万余元,由代驾公司赔偿陶某。

实务要点:代驾公司指派代驾员驾驶车辆肇事,被代驾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与代驾员形成雇佣关系的代驾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终字第1373号“陶某与赵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有偿代驾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谈卫峰、戴娇、曹书谕),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2:4)。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