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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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特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五|天同码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60次举报

05 . 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有过错的施惠人相应赔偿

实习驾驶员在驾驶陪练情谊行为中受损害,施惠人对受惠人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标签:机动车陪练情谊行为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简介:2013年,刘某随孙某雇请的工程车司机许某无偿学习驾驶期间,因停车位置不当,导致车厢触及高压线造成刘某死亡。2014年,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30%即24万余元后,就剩下损失,刘某近亲属诉请孙某赔偿。

法院认为:①刘某经孙某同意无偿跟车实习,目的在于掌握驾驶技术,而非提供劳务,故两者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形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纯粹生活层面的友情陪练。②因实习人员经验不足,在驾驶操作和线路选择等方面依赖于陪练人员指挥,孙某雇佣的驾驶员许某疏于观察周围环境,对案涉车辆停靠地点选择不当未能尽到应有提醒义务,致使受害人陷入危险,发生损害,主观存在过失。故作为雇主的孙某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具备驾驶资质,对风险判断具备完全能力,却疏忽大意,以致停靠地点选择不当,主观亦存在重大过失。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判决孙某赔偿原告损失10%即8万余元。

实务要点:实习驾驶员在好意、无偿、利他的驾驶陪练情谊行为中受损,施惠人对受惠人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阜宁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0008号“刘某等与许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顾忠勇、刘干),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5:44)。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