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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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特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三|天同码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27次举报

03 . 公交车着火,乘客紧急避险中受损,营运人应赔偿

因公交车自身故障引发险情,乘客选择最迅捷方式紧急避险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营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标签:机动车紧急避险避险过当

案情简介:2013年,沈某挂靠客运公司客车因发动机故障导致车厢内冒起浓烟,驾驶员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位于后座的乘客许某从窗户跳出致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①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客运公司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由于发动机故障而引起险情,致使许某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受伤,客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②紧急避险针对“现实的”“急迫的”危险,这种危险理解为已发生或虽未发生,但随时可转化为现实危险。本案中,客车内突然冒烟,按照社会一般人观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即避险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可相信该危险发生。故发动机故障虽被及时排除,但许某当时的逃生行为显系合理、恰当的。生命权优先于身体权、健康权。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根源于两种合法权益不能同时保护的情况下,牺牲较小权益而保全较大权益。乘客在生命安全遇到危险,即生命权遭受侵害时,有权选择最为便捷的逃生方式离开危险源。许某位于车厢后部,车内坐满乘客,从前边车门疏散,客观上需要过程和时间,容易延误逃生最佳时机。而从临近车窗跳出,虽可能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但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价值明显高于所损害的价值,故不属于避险过当。判决客运公司、沈某连带赔偿许某26万余元。

实务要点:因公交车自身故障引发险情,乘客选择最迅捷方式紧急避险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营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滨海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853号“许海涛与无锡市海鸿客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见《紧急避险不以险情实际发生为判断标准》(蒋晓明),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8:51)。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