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等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间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停止生产,并停发员工的工资,自此员工就没有上班,双方也没有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彭某等人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获得支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经法院一审,认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说法: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