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龙公司诉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业管理局行政强制与赔偿纠纷案【提示】行政强制措施应获法律授权
【基本案情】2012年9月20日,河源市东源县政府发布通告要求非法养殖及超批准范围养殖的行为人,自行拆除非法养殖设施。同日向源龙公司发出通知,但源龙公司仍不自行拆除。12月11日至24日,东源县政府联合新丰江林管局对非法养殖设施予以强制拆除。2013年9月,源龙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强制拆除其网袋养殖设施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新丰江林管局要求没有取得合法养殖许可证书的源龙公司自行拆除其违法养殖设施并无不当。但是,东源县政府、新丰江林管局未书面通知催告源龙公司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且并没有获得自行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律授权,应确认违法。
【点评】在非法养殖户拒不自行拆除养殖设施时,政府部门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