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基本案情:陶某某通过淘宝网在某公司开设的“某专卖店”购买“某超级玛卡玛咖复合片(压片糖果)”40盒。该产品外包装上配料表中标注配料为“玛咖粉、西瓜水提物、牡蛎水提物、燕麦水提物、食品添加剂(L-精氨酸、硬脂酸镁)”。经上海某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100g样本中含有L-精氨酸5.6g。陶某某以L-精氨酸的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对L-精氨酸作为食品用香料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中对L-精氨酸作为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用量进行了规定,L-精氨酸属于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不是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按照GB2760和香精香料使用的自限性原则,L-精氨酸须配制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案中,陶某某提供的检测报告足以证明该产品中L-精氨酸含量超过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法院遂判决该公司退还货款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