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食品配料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基本案情:晏某在某超市购买了博得福绿壳贻贝复合片2盒,配料标明有“芬兰湾鱼肝油”。晏某以涉案产品将鱼肝油用于普通食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已明确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亦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故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使用。涉案产品是普通食品,使用鱼肝油作为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超市在进货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