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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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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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食品药品赔偿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20次举报

  7.食品配料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基本案情:晏某在某超市购买了博得福绿壳贻贝复合片2盒,配料标明有“芬兰湾鱼肝油”。晏某以涉案产品将鱼肝油用于普通食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已明确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亦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故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使用。涉案产品是普通食品,使用鱼肝油作为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超市在进货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