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消费者购买缺乏主要强制标示内容的预包装食品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徐某某在某茶坊购买 “茶叶(石乳)”1罐。徐某某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得知某茶坊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生产日期、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系“三无产品”,侵害了徐某某的合法权益。徐某某要求某茶坊退还茶叶价款并赔偿十倍价款。
法院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本案中,涉案的茶叶产品,其销售时具有统一的规格,系预先定量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中的产品,其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基本特征,故认定其为预包装食品。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某茶坊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向徐某某出售缺乏主要强制标示内容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遂判决某茶坊退还徐某某货款并赔偿徐某某十倍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