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李某某在某超市以9.5元的价格购买了“XX椰香王香肠”食品一包。该食品在外包装上标注有“保质期:120天”字样。该食品外包装上喷有“20150804-373-3HT”喷码。李某某购买该产品时已经过期2天。李某某要求超市退回货款9.5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根据产品外包装的标注,涉案产品的保质期应当为120天,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4 日,故2015年12月3日李某某购买该产品时,该产品属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遂判决该超市退还李某某货款并赔偿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