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转载:食品药品赔偿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87次举报

4.产品生产日期应当明确且唯一

  基本案情:朱某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海虾仁7包,价格分别为:20.99元、22.02元、19.56元、21.94元、20.12元、19.64元、25.9元;凤尾虾仁(精品)4包,价格分别为:30.70元、31.46元、34.81元、34.81元,其中价格为30.7元的没有实物包装袋予以佐证。上述涉案产品中,海虾仁的包装上分别有喷码标注和标签标注的两个生产日期,且不一致;凤尾虾仁的包装上分别有两个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且不一致。周某某以某超市销售的产品存在两个生产日期且不一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282元,并十倍赔偿2820元。

法院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本案中某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某某所购买的价格为30.7元的没有实物包装袋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食品存在上述问题,其他食品货款共计251.25元,存在上述问题。人民法院遂判决某超市退还朱某某货款251.25元并十倍赔偿2512.5元,依法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