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因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标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代位求偿权|管辖|侵权行为
案情简介:2011年,陈某驾驶餐饮公司车辆与李某所驾车辆在北京朝阳区相撞,交警认定李某全责。餐饮公司获得投保保险公司理赔金8万余元后,该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所在地即北京东城区法院向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行使代位求偿权。后者以其住所地在河北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认为:①依《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直接规定,属保险人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②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东城,故北京东城区法院对该起诉无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实务要点: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北京东城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某保险公司与李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见《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40126/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