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经违法确认,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予驳回
——在加害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下,未经违法确认,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因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标签:拆迁安置|行政诉讼|违法确认
案情简介:2010年,赵某房屋被强拆。县国土资源局告知系城市道路改扩建工程,“未查到项目征地批文”。赵某据此向县政府提出赔偿请求。县政府告知其未实施“申请人所称行为”。赵某遂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根据该规定,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这既包含司法确认亦包含行政确认。本案中,赵某以县政府违法征地拆迁为由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征地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故赵某所提行政赔偿诉讼不具备法定起诉要件。②虽然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9条已取消违法确认前置程序,与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第9条相较,少了“依法确认”四个字,但是“违法”作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未变。《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中所列举的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均系违法行为。故从《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9条之间的文意理解,修订后的第9条只是将“违法确认程序”与“申请赔偿程序”合二为一,即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后,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予赔偿。换言之,该第9条的修订仅涉及在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中,不再将违法确认作为一项前置程序,但未取消确认违法条件。故《国家赔偿法》第9条的修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4项的规定并不矛盾,本案对赵某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实务要点:在加害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下,未经违法确认,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12号“某县政府与赵某等行政赔偿案”,见《违法确认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赵某等三人诉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申请再审案》(张淑芳,最高院立案庭;审判长张淑芳,代理审判员袁晓磊、史光磊),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502/4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