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在未完工状态,可按完结工程在全部工程中所占权重比例乘以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款。
标签:工程款|结算依据|固定单价|未完工|补充协议
案情简介:2007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了可调价结算方式。2010年,为解决因工程多次停工给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按每平方米均价的结算方式。2013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对于已完工80%工程的款项如何结算,成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①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因补充协议签订在后,且对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了变更,双方应按补充协议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该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架空中标合同、规避中标行为和行政部门监管的情形,而补充协议是在双方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为解决因工程多次停工给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而签订,只是变更了结算方式,施工合同其他条款仍有效。故补充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③补充协议约定的固定单价,指的是每平方米均价,针对的是已完工程。但本案系未完工程,对建筑公司已施工的工程款,尚无法按每平方米单价确定。故先以固定单价乘以双方约定的面积计算出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再通过造价鉴定计算出建筑公司完成的部分占整个工程比例,再用计算出的比例乘以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确定建筑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此种计算方法,能兼顾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故依此确定建筑公司已施工工程款为1.3亿余元。
实务要点:协议约定已完工程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在工程未完结情况下,可按完结工程在全部工程中所占权重比例乘以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约定了平方米均价的未完工程如何进行结算——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延斌,代理审判员王林清、于蒙),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603/67: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