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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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3.债务人与关联公司调解协议偿债的,债权人难撤销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48次举报

——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关联公司之间清偿债务的调解协议系虚构债权的,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难予支持。


标签: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调解协议|虚假诉讼|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1999年,银行将其对火电厂的1000万元借款及利息不良债权剥离给资产公司。2001年,法院生效判决支持资产公司诉请,同时判决火电厂抵押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不足部分由钢铁公司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3年,钢铁公司被其关联公司石油公司起诉,诉讼中形成民事调解书,确认钢铁公司欠石油公司700万元,每年70万元分10年付清,钢铁公司以其土地及附着物做抵押。2010年,投资公司从资产公司受让不良债权。2013年4月,执行法院将申请执行人由资产公司变更为投资公司。2015年1月,投资公司以钢铁公司与石油公司系关联公司,通过调解协议逃废债务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认为:①依《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7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且该期限为不变期间。投资公司经执行法院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如其认为诉争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最晚应于此时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投资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显已超法定期限。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依法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投资公司受让的是资产公司对火电厂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债务关系中,作为主债务人火电厂用其自有财产设定了抵押,故生效判决判令钢铁公司与其他保证人在火电厂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对不足部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案涉调解协议中,石油公司是债权人,钢铁公司是债务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对债务数额、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上述两案中,投资公司和石油公司对钢铁公司分别享有独立的债权,且均为普通债权。故钢铁公司在其财产所有权未受到其他限制情况下,处分己有财产以偿还自身债务行为,并无不妥。投资公司在前案中的民事权益与后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须“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条件。③投资公司未举证钢铁公司与石油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虚假诉讼情形,其仅以协议双方具有一定关联公司为由,请求确认调解协议为虚假诉讼,证据不足,故裁定驳回投资公司起诉。


实务要点: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关联公司之间清偿债务的调解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或虚假诉讼情况下,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难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62号“某投资公司与某石油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与审查标准--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油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新源钢铁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陈星星,最高院实习生;王慧娴,最高院民一庭书记员;审判长姚爱华,代理审判员姜强、赵风暴),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603/67:195)。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