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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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6.案外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情形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15次举报

——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同时适用。案外人主张生效裁判损害其实体权利的,应作实质性审查。


标签:诉讼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情简介:2012年4月24日,郭某与于某、石油公司借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所作民事调解书确认石油公司以名下土地使用权抵顶于某所欠郭某借款。2014年4月1日,村委会提交了地籍档案资料,以其系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前述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①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没有参加原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原生效裁判、调解书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即所谓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外人同时享有两种程序权利保护自己情况下,案外人只能择一行使。②本案中,村委会提交了调解抵债土地的地籍档案资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属于该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权利人。该事实表明,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存有争议。鉴于村委会对案涉调解标的物使用权权属提出异议,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需经一审审理作出认定。③根据案外人村委会所提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案件事实,其主张在主体、程序、实体、结果等方面均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可建议村委会另行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鉴于《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优先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适用,故从充分保护案外人利益角度出发,本案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并予以处理。


实务要点: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同时适用。案外人主张生效裁判损害其实体权利的,应作实质性审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再字第3号“某村委会与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案外人不服民事调解书可申请再审——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张士村民委员会与郭力军、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张爱珍,最高院审监庭;审判长张华,审判员马东旭,代理审判员张爱珍),载《审判监督指导·专题研讨》(201601/55:1)。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