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项目部经理出具的工资结算欠条,应构成表见代理
——挂靠施工人以名义施工人项目部经理身份就拖欠农民工劳务费出具结算欠条的,应与名义施工人负连带给付责任。
标签:项目部|表见代理|挂靠|内部承包|农民工工资
案情简介:2010年,尹某挂靠建筑公司承包施工项目并签订内部承包合同。2012年,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洪某向农民工出具6万元的工期结算欠条。2014年,李某诉请建筑公司及尹某连带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
法院认为:①本案中,李某有理由相信洪某有权代表建筑公司办理工资报酬结算等事宜,洪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②建筑公司与尹某所签虽为内部承包合同,但尹某及合同中约定的项目部经理洪某均非该公司员工,故尹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应系挂靠关系,分别系项目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施工人,故判决尹某与建筑公司连带给付李某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实务要点:挂靠施工人以名义施工人项目部经理身份就拖欠农民工劳务费出具结算欠条的,挂靠施工人与名义施工人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19号“李来静与尹淙正、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施工合同中表见代理的认定与责任承担》(向蕻、李霄敏),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