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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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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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房屋执行典型案例六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39次举报

6.被执行人假离婚转移财产的,应先裁定追加案外人

——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恶意串通规避执行行为的,应先将案外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再采取执行措施。

标签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2015年,法院二审判决潘某赔偿胡某38万余元,在向胡某送达判决前5天,胡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全部财产归李某,并于当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执行法院依胡某申请,裁定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并裁定查封李某名下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李某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李某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认为潘某在生效判决未向其送达但已送达其他当事人之前,以协议离婚方式将全部财产转移至李某名下,系恶意规避执行行为,故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并查封案涉房屋并无不当考虑到李某提出异议的理由既有追加和查封等执行行为,又包括对潘某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等实体权利的认定,且执行行为与实体权利关系密切,应系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5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裁定驳回异议人李某执行异议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法院只能恢复到异议程序中,由异议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然后由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依裁定结果决定是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撤销执行裁定,发回异议法院重新审查。

实务要点: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属恶意串通规避执行行为,执行程序中应先将案外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再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当案外人异议包括行为异议和标的异议,且行为异议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时,应作标的异议,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处理。

案例索引:重庆三中院(2016)渝03执复5潘兴会、胡好、胡建与况平素执行异议案,见《协助规避执行的案外人提出实体权利请求应按标的异议对待》(龚海南),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3107)。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