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被执行人假离婚转移财产的,应先裁定追加案外人
——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恶意串通规避执行行为的,应先将案外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再采取执行措施。
标签: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2015年,法院二审判决潘某赔偿胡某38万余元,在向胡某送达判决前5天,胡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全部财产归李某,并于当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执行法院依胡某申请,裁定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并裁定查封李某名下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李某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李某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认为:①潘某在生效判决未向其送达但已送达其他当事人之前,以协议离婚方式将全部财产转移至李某名下,系恶意规避执行行为,故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并查封案涉房屋并无不当。②考虑到李某提出异议的理由既有追加和查封等执行行为,又包括对潘某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等实体权利的认定,且执行行为与实体权利关系密切,应系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5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裁定驳回异议人李某执行异议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法院只能恢复到异议程序中,由异议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然后由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依裁定结果决定是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撤销执行裁定,发回异议法院重新审查。
实务要点: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属恶意串通规避执行行为,执行程序中应先将案外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再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当案外人异议包括行为异议和标的异议,且行为异议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时,应作标的异议,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处理。
案例索引:重庆三中院(2016)渝03执复5号“潘兴会、胡好、胡建与况平素执行异议案”,见《协助规避执行的案外人提出实体权利请求应按标的异议对待》(龚海南),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