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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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房屋执行典型案例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70次举报

5.执行拍卖成交作出裁定并送达,执行标的执行终结

——采取拍卖作为执行标的处置方式的,认定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标志应是执行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送达给买受人。

标签执行执行拍卖|执行终结|案外人异议

案情简介2015年,依投资公司执行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房产。经拍卖,买受人付清拍卖款。在法院未作出执行拍卖成交裁定前,张某父以其系该房屋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执行法院以对涉案房产已执行终结,张某父异议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异议申请期限要求为由裁定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张某父在本案中以其系涉案房产实际出资人为由,要求撤销法院所作强制拍卖裁定。张某父所提异议,系以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以阻却法院对涉案房产执行,故其所提异议本质应属执行标的异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6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方式,包括了拍卖、变卖及以物抵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2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493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据此,采取拍卖作为执行标的处置方式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标志应是执行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送达给买受人。本案中,法院目前对涉案房产只是下达强制拍卖裁定。涉案房产虽已拍卖成交并由买受人付清成交款,但并无证据表明法院已出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并将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给本案相关当事人。故执行法院认为对涉案房产已执行终结,进而认为案外人张某父对涉案房产所提案外人异议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异议申请期限要求,该认定显属不当,裁定指令执行法院对张某父所提异议进行审查。

实务要点:采取拍卖作为执行标的处置方式的,认定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标志应是执行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送达给买受人,在此之前,案外人就该不动产主张案外人异议,执行法院应受理并进行审理。

案例索引:广东深圳中院(2016)粤03执复12张玉岭与深圳市安盾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案,见《案外人主张异议期限的截止时点》(欧宏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11106)。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