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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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醉酒肇事,投保单非本人签名的,商业三者险应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45次举报
2017-04-24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受害人损害,投保单上签名非投保人本人所签的,保险人应对受害人承担商业三者赔付责任。

标签:机动车保险|醉酒驾驶|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

案情简介:2014年,陈某醉酒驾车肇事,撞死路人张某及其妻子吴某。交警认定陈某全责。陈某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签名系他人所签。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10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陈某醉酒后驾车发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规定,对于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本案中,经鉴定,投保单上陈某签名非其本人签名,保险公司无法证实其已就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向陈某本人作出了提示,其主张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生效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在陈某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实务要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受害人死亡,投保单上签名非投保人本人所签的,视为被保险人未接受保险提示说明,保险人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韶关中院(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72号“张某等诉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张云敏等四人诉陈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单上非投保人亲笔签名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林倚萍),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4/98:164)。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