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专用作业车辆固定在地面上施工作业时发生的事故,非为道路交通事故,不应由交强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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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4年,岑某在工地施工过程中,被马某驾驶的、正在进行吊装作业的机械公司重型专项作业车所掉货物砸伤致10级伤残。岑某诉请人寿公司在该车辆所投交强险范围内、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系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该司法解释。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事故系肇事起重车在工地进行货物吊装作业时货物坠落所导致,车辆作业时肇事车辆固定在地面上,并未处于通行状态,由此发生的纠纷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人寿公司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岑某各项损害赔偿责任。②依《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机械公司就其所有的肇事起重车在人保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对该车辆作业中导致的岑某人身损害赔偿损失,依该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人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判决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岑某10.9万余元。
实务要点:重型专用作业车辆固定在地面上施工作业时发生的事故,不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不应由交强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天津二中院(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146号“岑某与某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见《岑建海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案——重型专项作业车辆在道路以外作业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责任的认定》(胡浩、姚强、王丽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1/95:114)。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