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有效期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有效期,驾驶证过期未换领属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
标签:机动车保险|无证驾驶|驾驶证过期|免责条款
案情简介:2013年,陈某驾驶投保车辆撞伤李某致残。保险公司以事发时陈某驾驶证过期未换领为由拒赔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合同中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并未向被保险人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而在交通事故中亦不存在可免于履行说明义务情形时,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条款对被保险人并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对第三人损失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本次事故中,陈某所持驾驶证虽过期,但在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换领了驾驶证,且事故发生时间在换领后的有效期内,故在事故发生时陈某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驾驶员只要通过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即具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即应确认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适用本案,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相关费用。
实务要点:驾驶证有效期并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有效期,驾驶证过期未换领属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丰台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4771号“李某与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李昭乾诉陈志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经提示及说明的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陆宋宁),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1/95:141)。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