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6日8时40分,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皇塘镇滕庄村级道路南侧支路由南向北行驶,右转弯进入后滕庄村级道路时,撞上沿该道路由西往东行驶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导致小型轿车失控撞上薛某停放在南侧道路外的“华速”牌电动自行车后坠入水渠,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和张某某溺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8月,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被告陈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81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即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即商业险), 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其在商业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损失不足赔偿的部分由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原告总损失为778761.5元,因本案造成两人死亡,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各预留一半份额给另一死者张某某,遂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410元,余下损失722351.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50000元,其余损失472351.5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法官点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交通安全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让一条条鲜活的生命仿佛断线的纸鸢一样从空中坠下失去了色彩。
交通死亡事故每天都在发生,似乎看起来很平常,但却让一个个家庭失去了亲人,变得支离破碎,死者家属的悲痛乃至愤恨情绪可想而知。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官所能做的不仅仅是将案件解决,还要安抚死者家属对驾驶员、保险公司甚至社会的负面情绪。珍爱生命,小心驾驶,愿每个人都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像标语上写的那样“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