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0日,车某驾驶的车辆与骑自行车的康某相撞,造成康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康某起诉要求车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车某认为,事故是因康某骑自行车过快才造成的,康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不同意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不愿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中,关于事故责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车某负事故全责,而车某未能举证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故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法院予以确认。故车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
结合此次发布的案例,北京一中院法官提示公众,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注意留存能够反映事故现场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应留存急救、护理等相关费用的票据,收集、开具能够反映受害人户籍性质、近期收入明细等方面的证据;应留存反映受害人后续护理依赖程度和时间、费用的证据材料;注意留存定期体检报告等能够反映个人健康状况的证据材料,以便在诉讼维权过程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划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死亡伤残类赔偿金的索赔额较大,赔偿权利人如不选择诉讼维权,可经各方合意对伤残等级等赔偿依据进行鉴定。值得注意的是,伤残鉴定应在全部治疗结束后再进行。如果选择诉讼维权,建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委托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以避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被采信。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