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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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机动车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十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26次举报
2017-04-20

12 . 机动车事故受损汽车零件虽未更换,亦应获得赔偿

认定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能仅注重受害人是否对受损财产支出修理、重置费,而应注重财产是否实际受损。

标签:机动车损害赔偿|财产损失|修理费|未更换零件

案情简介:2011年,孙某驾车与钱某车辆相撞,孙某全责。钱某车损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除残值68元后,共计损失2.6万元。孙某以钱某最终未更换毁损的排气管为由,诉请退还相应配件费用5700元。

法院认为:①孙某驾车导致钱某车辆损坏,应赔偿钱某损失。孙某以钱某更换排气管为由,要求钱某返还配件费,理由不足。②孙某无证据证明钱某未更换排气管;即使钱某未更换排气管,但损毁属实,即损失已实际发生,并不因是否更换而变更;因评估损失中已扣除残值,故即使钱某更换了排气管,其更换下的原损毁排气管亦不属孙某所有,判决驳回孙某诉请。

实务要点: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不能仅注重受害人是否对受损财产支出修理、重置费用,而应注重财产是否实际受损。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2012)甬鄞民初字第70号“孙某与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孙国庆诉钱勇、钱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机动车事故责任中,未对受损的汽车零件进行更换情况下,能否获得赔偿》(吴亲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2/84:228)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