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 机动车事故受损汽车零件虽未更换,亦应获得赔偿
认定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能仅注重受害人是否对受损财产支出修理、重置费,而应注重财产是否实际受损。
标签:机动车损害赔偿|财产损失|修理费|未更换零件
案情简介:2011年,孙某驾车与钱某车辆相撞,孙某全责。钱某车损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除残值68元后,共计损失2.6万元。孙某以钱某最终未更换毁损的排气管为由,诉请退还相应配件费用5700元。
法院认为:①孙某驾车导致钱某车辆损坏,应赔偿钱某损失。孙某以钱某更换排气管为由,要求钱某返还配件费,理由不足。②孙某无证据证明钱某未更换排气管;即使钱某未更换排气管,但损毁属实,即损失已实际发生,并不因是否更换而变更;因评估损失中已扣除残值,故即使钱某更换了排气管,其更换下的原损毁排气管亦不属孙某所有,判决驳回孙某诉请。
实务要点: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不能仅注重受害人是否对受损财产支出修理、重置费用,而应注重财产是否实际受损。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2012)甬鄞民初字第70号“孙某与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孙国庆诉钱勇、钱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机动车事故责任中,未对受损的汽车零件进行更换情况下,能否获得赔偿》(吴亲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2/84:228)。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