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 两摩托车相撞,无事故认定书,最终同等责任情形
在无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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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驾驶摩托车因与周某驾驶摩托车相撞致10级伤残,双方皆系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该事故未经交警处理。张某事后起诉周某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因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均未报警,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依法推定双方负该事故同等责任。②本案应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包括医疗费、今后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张某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无证驾驶无牌号车辆,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判决周某赔偿张某损失2万余元。
实务要点:在无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案例索引:河南睢县法院(2012)睢民初字第1008号“张某与张献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张亚彬诉张献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责任的认定》(梁锦学、丁兴魁),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3/85:12)。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