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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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机动车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13次举报
2017-04-20

04 .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以受害人的情况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位于城镇的,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标签: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案情简介:2014年,郭某因交通事故被撞致残。郭某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位于城镇,关于其农业户口母亲赵某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②本案中,赵某生活费来源基于郭某劳动能力,受害人郭某因侵权致使劳动能力受损,间接导致赵某生活费受损,故赵某生活费标准应参照受害人郭某实际情况确定。因郭某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位于城镇,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实务要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位于城镇的,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171号“郭某与贺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郭天童诉贺永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以受害人的情况确定》(赵纳、刘栋),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1/95:130)。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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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