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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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被害人报案时故意夸大犯罪事实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52次举报
2017-04-19

【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其数额较大的钱财被他人盗窃后,本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但行为人缺乏法制观念,图谋报复,故意捏造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被盗,并用捏造出的夸大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关 键 词】

刑事 诬告陷害 数额较大 盗窃 正常途径 法制观念 报复 数额特别巨大 犯罪事实 虚假告发 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19991023晚,蔡X(女,三十岁,另案处理)在金X家的卧室内,从金X的手包中盗走人民币5 000元。案发后,金X伙同其妻赵X(女,三十三岁,已判刑)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65 200元,并指使安X(男,三十六岁,另案处理)为其作伪证。

公诉机关以金X犯伪证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其数额较大的钱财被他人盗窃后,向司法机关虚假告发,故意捏造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被盗的事实,情节严重,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金X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检察机关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按中,金X在其数额较大的钱财被他人盗窃后,本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但金X缺乏法制观念,为图报复,与他人共谋,故意捏造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被盗,用捏造出的夸大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伪证罪只能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构成,故金X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